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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0 来源: 绵阳市信访局 作者:信访局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评估程序,强化闭环管理,加强过程监管,根据《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绵阳地价管理工作实际,我市对《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办规〔2022〕4号)(以下简称4号文)进行了修订,有关修订情况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4号文,从政策依据、土地评估价的适用范围、估价结果的确定、已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规则、取得土地时地块无规划条件的容积率确定、文件有效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次修订文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国家要求


    2021年,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下简称《估价通则》)公告,《估价通则》规定了各类资源价格评估的主要方法与评估要点,按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土地、矿业权等具体资源类型分节表述。对于已具备可操作性强的技术标准或相关文件的资源类型,简要提炼要点,在相应部分直接列明须依据执行的文件,以保持继承和稳定。对于现有技术标准相对完善,但尚未依据近年改革方向而更新相关技术要求的资源类型,在继承的同时,有所发展。《估价通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用地地价评估按照GB/T 18508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执行。国家出台了新的规定,需要对4号文进行更新。


   (二)现实需要


    随着市场形势和管理需求的发展变化,部分区县局、产业园区等也陆续对4号文的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包括土地评估价的确定办法、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政策、依照上述相关文件的规范性表述等。结合实际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对4号文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政策依据。根据最新相关规定要求,增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两项规范文件规定,作为《市辖区地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更新土地评估价的确定办法。根据绵府纪要〔2023〕44号文件指示精神,地价评估工作依国家法律、部省法规办理,市财政局、市住建委不再参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确定3家土地评估机构实施地价评估,根据3家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土地评估价。


   (三)体现对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政策支持。为支持科技城产业发展,增加“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具体按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上位文件内涵。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要求,对已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的情况,增加“新、旧使用条件的土地总价估价期日应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受理补缴地价款事项时的评估时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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